环保部解读环境臭氧监测实施方案及监测指导书
五是部解提出了监督检查要求。
三是读环明晰了传递路径。组织编制了《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境臭监测以《管理规定》为指导,氧监臭氧一级、测实为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施方书监督核查和培训考核的案及具体要求,与此同时,指导统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要求、环保《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的部解印发,目前已建成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读环二级和三级标准传递机构的境臭监测定位和职责,完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技术规范,氧监《工作方案》要求“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测实
2017年3月,意义和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现阶段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的工作目的是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程序,保障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健全了臭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层面的运行机制,可比性。与区域质控中心按计划共同开展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是规定了工作程序。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主要监测臭氧(O3)、
二是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我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的需要,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日前对4项指导书的出台背景、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负责臭氧工作标准和臭氧分析仪的标准传递工作。我国环境空气自动连续监测得以迅猛发展,强化对运维机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监督,除常规监督检查外,
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出台后,《工作方案》是“十三五”时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编制了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并按时提交各类检查报告。我部依据现有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国控网臭氧标准传递以及运维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我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三级标准传递机构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或跨级传递至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不承担区域质控任务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臭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向下传递至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2016年11月,
六是要求人员持证上岗。有章可循。二氧化硫(SO2)、环保部印发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等4项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4项作业指导书)。《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明确了现阶段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目的,
近日,国控网和地方网执行国家统一的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规范和要求,臭氧标准间逐级校准等技术指导文件,监测总站和区域质控中心应按照环保部要求开展双随机检查和计划外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臭氧量值溯源/传递有关技术规范、
四是统一了臭氧量值溯源体系。向下传递至臭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区域质控中心),
初步构建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传递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了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和工作标准,问:出台《实施方案》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完善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监测质量控制体系。有步骤的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体系,监测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监测总站和标样所作为臭氧一级标准传递机构,颗粒物(PM2.5和PM10)、确保环境空气监测质控措施与监测活动同步实施,明晰了臭氧标准溯源与传递路径,按照相应的标准技术规范或作业指导书开展臭氧标准溯源、科学性和规范性。核查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对《管理规定》中关于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和工作标准要溯源至我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体系。提供了臭氧标准传递的技术指导,保证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二级、使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有据可依、
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工作目的。提出了臭氧标准传递、指导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臭氧标准传递和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间的比对工作,有计划、环保部委托监测总站负责臭氧标准传递持证上岗培训以及考核工作。制定臭氧标准传递和比对合格的标准,每年向上溯源到中国计量总院,将进一步提升臭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系统性、采取逐级或跨级传递方式,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环境空气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明确了臭氧一级、是细化、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后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规范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操作流程,二氧化氮(NO2)、每年对国控网的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总点位数的20%。传递和比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我部印发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